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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

发布时间:2020-12-08 14:14 浏览人数:
  16日,上海市发展改革委(市物价局)、上海市财政局、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《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》(简称“办法”),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(VOC“)排污收费。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,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。

  第 一阶段(自2015年10月1日起),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,收费对象增加涂料油墨生产、汽车制造、船舶制造等行业,共涉及5个大类、13个中小类行 业;第二阶段(自2016年7月1日起),增加工业涂装、工业涂布等行业,共涉及7大类、53个中小类行业;第三阶段(自2017年1月1日起),增加家 具制造、医药制造、电子、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,共涉及12大类、71个中小类行业,基本覆盖本市VOCs重点排放行业。

  VOCs排污收费试点覆盖行业分三阶段逐渐增加,收费标准也分三阶段逐步提高: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/千克,第二阶段为15元/千克,第三阶段为20元/千克。

  同时,为鼓励高水平治理,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,试点过程中将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。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,排放浓度不 超出排放限值50%,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,按收费标准的一半计收排污费;未按要求完成治理,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,或有VOCs超标排放等污 染环境行为的,按收费标准的两倍计收排污费;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、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,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的两倍计收排污费,限制类的按收费标准的 1.5倍计收排污费。